四、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;
五、议决全📰🞡国统一之税法、币制及发行公🅻🝒债事件;
六、议决暂行法律;
七、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;
八、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。
第十二条 参议院会议时,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。但关于第四条事件,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,不得决议。
第十三条 参议院议决🕖🉤事件,由议长具报,经临时大总统盖印,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。
第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,如不以为然,得于具报后十日内,声明理由,交令复议。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,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仍执前议时,应仍照🏪前条办🏒理。
第十五条 参议院议长,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😪🄈选之,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👂当选。
第十🐇六条 参议院办事规则,由参议院议🅻🝒订之。
第十七条 参议院未成立以前,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,但表决⚣📒🚐权每省以一票为🗘限。🛰
第三章 行政各部
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⚕👓务员,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。
一、外交部;
二、内务部;
三、财政部;
四、军务部;
五、“交通部”。
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⚕👓权限,由部长规定,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二十条 临时政🔍⛁府成立后,六个月以内,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📬🝼会。其召集方法,由参议院议决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