确实是“再也想不到”。
别的不说,基督教——天主教也好,新教也好,东正教也好,都是禁止自杀的,而天主教尤其严厉,而庄汤尼还是神职人员——
庄某自杀,不但“知法犯法”,而且“执法犯法”。
人既为上帝所造,其生命的所有权——就是上帝的,不是你自个儿的,自杀,乃是对上主的权力的严重侵犯。
另外,在教义中,人世的苦难,被当做上帝对你的历练和考验,因为不堪忍受而自行弃世,你就是对上主失去信心,等同“背信”,甚至“弃教”。
早年的时候,天主教对待自杀者是异常严厉的,其罪甚至过于杀人。
在法国,自杀者——不管死成没死成——都要被斩首,尸体不能埋入正经墓地,而要埋在十字路口——象征钉上十字架,供千人踩、万人踏,以为赎罪。
英国因为“别立一宗”,客气一些——不斩首,而是判处自杀者“缳首”,即绞刑。
当然,现在“文明”了,不这么干了,不过,教会对待自杀者的态度依旧严厉——自杀者不能进天堂,不能被主拯救,要身负罪孽,在某处等待审判降临。
没人给你办弥撒,不能入葬教会墓地,就更不必说了。
以上是普通教徒的待遇,庄汤尼既然“执法犯法”,自然罪加一等。
这——
他会自杀?
阿礼国第一个反应:不是“被自杀”吧?
然而,确实是自杀,不是“被自杀”。
得到关卓凡的首肯之后,第二天一大早,军调处即再次来到“南堂”——这一次,不止于陈亦诚、马丁内兹两个处长了,前呼后拥的来了一大班人马。
不过,暂时未去再次“打搅”庄汤尼,表面上,将调查的重点,放在了阿历桑德罗神父生前的“人际关系”上。
军调处的逻辑是这样的:
关于凶手犯案的动机,暂时不能排除任何可能性——除了凶手自行宣称的、外务部照会中提及的两种之外,也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——凶手同受害者存在私人恩怨,出于泄愤或者其他的什么目的,必欲置致受害者于死地。
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,凶手的目标,当然不会是那个哑巴杂役;也应该不是文通译——至少,文通译不会是第一目标。
文某在北京是有家的,并不住在“南堂”里,只杀他一个的话,在外头动手就好了,根本没有如此大费周章的必要。